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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监狱应用管理平台标准

3    智慧监狱应用管理平台标准
 

3.1    基本要求1
3.1.1    应当基于信息资源库、统一门户服务支撑组件和办公服务组件建设统一管理平台,  实现高度集成的全流程监狱业务应用服务入口。
3.1.2    统一管理平台应包括智能安防功能、业务管理功能和指挥协调功能。
3.1.3    智能安防应对现有安全防范设备和技术进行全面升级,形成安防高度智能、数据充分融合、各子系统相互集成联动的完整体系。
3.1.4    业务管理应实现全流程的罪犯管理、警务管理、政法协同、行政办公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
3.1.5    指挥协调应配合指挥中心建设可视化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体系。
 

3.2    智能安防
3.2.1    基本要求
3.2.1.1    智能安防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 的规定。智能安防由安防智能集成平台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各相关子系统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四大单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统,其各单元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3.2.1.2    智能安防的设施命名和编码规范应符合司法部的要求。
3.2.2    安防智能集成平台
3.2.2.1    安防智能集成平台的设计应符合 SF 03006 和 SF/ T 0009 的规定。
3.2.2.2    安防智能集成平台和各 子系统应具备开放式 SDK 和 APL    便于第三方系统集成和调用。应集 成视频监控、广播、监盺对讲、报警、出入口控制、安检、电子巡查、目标跟踪、智能押解等子系统。  应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指挥中心设备与各 子系统设备联网 ,实现由指挥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安防智能集成平台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  他子系统的运行。
3.2.2.3    安防智能集成平台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设施设备和运行状态进行智能监 测和控制, 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通过物联网技术对覆盖范围内人、车、物实现定位、轨   迹跟踪等智能管控的目标。安防智能集成平台应对各子系统的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数据融合,建立起智   能联动体系。各子系统联动信息应根据管理职能实现分级分层推送。
3.2.2.4    安防智能集成平台应具备日志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等功能。
3.2.3    视频监控
3.2.3.1    视频监控应符合 GB/ T 28181 、GB 50395 的规定。
3.2.3.2    视频监控系统内的 IP 网络服务器设备应支持 NT P 协议的网络统一校时服务。
3.2.3.3    视频监控应确保各罪犯监管区和监狱周边重点部位无盲区,应采用网络摄像机,分辨率应不低于 720P, 网络高清摄像机覆盖率应不低于 80%。
3.2.3.4    视频监控宜在周界、大门、禁闭室等重点部位和监舍、劳动场所等重点区域配备智能视频分析摄像机或智能视频分析设备,实现入侵检测、罪犯行为检测、越界检测等报警联动功能。
3.2.3.5    视频监控可在大门、禁闭室、监舍、劳动场所等重点区域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实现人员清点和轨迹跟踪等应用, 可在禁闭室、监舍通过语音识别实现重点罪犯的情绪分析和 关键词甄别。
3.2.3.6    视频监控宜对接公安视频专网系统, 实现监狱周边干道、 重要交通枢纽、医疗机构等的视频监控接入指挥中心。
3.2.3.7    视频监控应向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和司法部推送实时视频流。
3.2.3.8    视频监控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 重点部位监控视频存储时间应不少于90 天。
3.2.4    广播
3.2.4.1    广播的设计应符合GB 50526 的规定。
3.2.4.2    系统宜安装在周界、大门、禁闭室、监舍、劳动场所等区域。
3.2.4.3    系统应具有全区广播、分区广播、定时广播、喊话广播等功能,  应具有分区管理、紧急强插、分区寻呼等管理功能, 可接入消防广播。
3.2.5    监听对讲
3.2.5.1    监听对讲的设计应符合 GB/ T 32659 的规定。
3.2.5.2    监听对讲分机宜安装在监舍 小组、大厅、走廊、重点出入口等位置; 监听对讲主机宜安装在指挥中心、分控中心、管控点。
3.2.5.3    在设备选型上宜采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 , 并具有监听、对讲、广播、报警、录音等功能 , 录音保存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3.2.5.4    监听对讲应实现分级管理, 可分配呼叫优先等级, 实现上级权限强插、切断等功能 , 并提供日志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
3.2.6    报警
3.2.6.1    报警应包括应急报警、入侵探测和周界防范高压电网 。
3.2.6.2    报警宜联动声光报警设备,应实现与视频监控的联动和数据对接,并向指挥中心安防智能集成平台和武警作战勤务室实时推送信息。
3.2.6.3    应急报警设备宜安装在岗楼、禁闭室、监舍、劳动场所等区域。
3.2.6.4    入侵探测的设计应符合 GB 50394 的规定, 可采用视频智能分析、相控阵雷达探测、红外报警、微振动传感器等技术实现, 系统宜实现分区段管理。
3.2.6.5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应符合GB 25287 的规定, 系统宜实现分区段管理。
3.2.7    出入口控制
3.2.7.1    出入口控制的设计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6 的规定。
3.2.7.2    系统宜根据出入口安全级别由低到高采用刷卡 、刷卡加密码、刷卡加 生物识别、技术识别加人工验证后手动开启等四个识别等级。
3.2.7.3    出入口控制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功能, 应具有通道门开关状态实时显示、进出记录、数据统计等功能。
3.2.7.4    出入口控制应具有外来车辆、人员图像比对、自动拍摄、押证换证、应急开启关闭等功能。
3.2.7.5    出入口控制宜对接公安车辆管理系统、人口信息系统, 在线获取准确的车辆和驾驶人信息。
3.2.7.6    出入口控制应实现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宜通过与视频监控的联动实现人车跟踪、定位。
3.2.7.7    出入口控制应实现与武警的互联互通。
3.2.8    安检
3.2.8.1    安检宜包括手持式金属探测器、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过式 金属探测门、车底成像和生命探测, 其中生命探测可选择微震、雷达、超声波、红外等技术 。
3.2.8.2    安检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 GB 12899 的规定,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 GB 15208. 1
3.2.8.3    的规定;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 GB 15210 的规定; 雷达探测技术应符合 GJB 74A 的规定。
3.2.8.4    安检宜外接声光报警, 以便于识别。
3.2.8.5    电子巡查
3.2.8.6    电子巡查应具备巡查线路规划、自动提醒、巡查异常提醒、漏巡晚巡报警、巡视记录统计分  析等功能, 宜采用电子地图显示巡视轨迹。
3.2.8.7    电子巡查可结合指挥管理系统的视频轮播、拼接和无人机巡航等, 实现虚拟巡查。
3.2.9    目标跟踪
3.2.9.1    目标跟踪的设计应符合SF 03007 的规定。
3.2.9.2    定位服务包括室外及室内定位 , 宜采用 BOS (BeiDou Na vi ga t i on Satellite Sys t em) 、GPS (Global Positioning Sys t em) 、无线通信系统、生物识别、射频识别技术、条码和电子腕带 等物联网技术但不限于对狱内警察、罪犯、工具、外来人车的实时定位、跟踪,对外出罪犯的定位、追踪和轨  迹显示、回放。
3.2.9.3    目标跟踪应结合 GI S 服务, 实时显示人员、物品、车辆的位置分布关系。
3.2.9.4    目标跟踪可实现对监管区上空非授权无人机进行跟踪、监测、干扰和拦截。
3.2.9.5    智能押解
3.2.9.6    智能押解系统宜包括智能锁具、戒具, 移动或固定式控制终端, 智能押解平台。
3.2.9.7    智能锁具、戒具应具备主动发送信息至移动 、固定式控制终端或智能押解平台。
3.2.9.8    移动或固定式控制终端应具备状态监测以及向指挥中心集成的智能押解平台推送数据的能力。
3.2.9.9    智能押解平台应对押解全过程进行跟踪、状态显 示, 可远程集中控制。实现与视频监控的联动和数据对接, 对开关锁具、戒具的操作进行实时视频监控。
 

3.3    业务管理
3.3.1    基本要求
3.3.1.1    监狱业务管理应充分融合罪犯、警察职工和监狱管理三类信息资源, 在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上, 实现业务管理的“统一标准、统一平台”, 将与监狱管理业务相关的应用集成在统一平 台上, 实现面向服务、规模应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化应用模式。
3.3.1.2    监狱业务管理包含罪犯管理、警务管理、政法协同和行政后勤等业务应用, 应通过执法协同、综合治理协同等实现跨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资源共享交互。
3.3.1.3    监狱业务管理应采用国产数据库系统或司法公有云及政务云提供的自主、开源的数据库系统。
3.3.1.4    监狱业务管理应通过监狱管理局实现与司法部之间业务数据实时同步。
3.3.1.5    监狱业务管理应由省局统一建设通用、规范、流程性的业务应用,  可山监狱牵头建设规范、创新、实效性的业务 应用, 实现智能减负业务服务。
3.3.1.6    应在统一平台上实现业务表单可视 化配詈, 可支待平台化二次开发, 以提高整体应用的可扩展性。
3.3.1.7    监狱业务管理应在统一平台上实现与数字签名、电子签章、CA  认证、电子档案、执法过程证据文件等体系相融合, 在确保应用安全性的基础上, 实现监狱管理业务全过程化应用, 实现执法与管理业务全留痕。
3.3.1.8    监狱业务管理应在统一平台上实现业务数据结构化, 融入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技术, 实现文字自动转化、语音搜索、语音人机交互等, 以提高整体应用的实用性。
3.3.2    罪犯管理
3.3.2.1    罪犯管理应实 现狱政管理、刑罚执行、 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和劳动改造、狱务公开 的统一标准设计开发。
3.3.2.2    狱政管理应符合 SF 03004 的规定。具体如下:
a)    狱政管理应基于会见、亲情电话、远程视频会见、电子审讯、电子笔录、监盺录音录像、视频  监控、入侵报警、智能管控等子系统业务,建设罪犯索情锁证和证据保全系统,宜通过语音识  别技术将会见、亲情电话、电子审讯、电子笔录、监听录音录像等的音频数据结构化;
b)    狱政管理应通过物联网技术或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罪犯小组管理、点名等业务应用;
c)    狱政管理应通过智能安防实现对在押重点罪犯的实时管控;
d)    狱政管理可通过生命体征预警监测实现对在押重点罪犯的数据采集;
e)    狱政管理宜通过专网实现与外部公安、内部司法局有关离监探 亲、特许离监探亲等业务协同;
f)    狱政管理宜通过专网实现与公安、检察院有关解回再 审、来监提审的业务协同;
g)    狱政管理可通过专网实现与检察院、法院有关罪犯的坦臼检举、申诉控 告等业务协同。
3.3.2.3    7.3. 2. 3    刑罚执行应符合 SF 03008 的规定。具体如下:
a)    刑罚执行的减刑假释应符合 SF/ T 0027 的规定;
b)    刑罚执行宜横向通过专网实现与公安之间罪犯送押的业务协同;
c)    刑罚执行宜通过专网实现与社区矫正之间矫正人员送押的业务协同;
d)    刑罚执行宜通过专网实现与外部公  安、内部司法局等机关之间罪犯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业务的协同。
3.3.2.4    教育改造应符合 SF 03009 的规定。具体如下:
a)    教育改造宜通过引入互联网资源实现更契合时代发展和呈现五 大改造成效的应用,实现教育改造门户、综合教育管理、心理危机预警、情绪预测、远程视频帮教、数据传输、智能谈话、智   能点评等功能;
b)    教育改造宜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教育改造案例库;
c)    教育改造可通过虚拟现实显 示技术实现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等业务 。
3.3.2.5    生活卫生应符合 SF 030 10 的规定。具体如下:
a)    生活卫生宜通过引入社会资源实现生活管理、疾病防控、医疗管理等的联网应用;
b)    生活卫生业务宜实现狱内在线购物等功能;
c)    生活卫生业务宜通过与银行专线连接实现罪犯账务的实时管控。
3.3.2.6    劳动改造应符合 SF 03011 的规定。具体如下:
a)    劳动改造宜通过物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劳动改造、劳动项目管理、劳动组织管理、劳   动岗位管理、劳动工具管理、劳动现场管理、劳动绩效考核等功能;
b)    劳动改造可通过引入公共教 育资源实现劳动技能培训、罪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保障、刑释就业指导等业务。
3.3.2.7    狱务公开应符合司法部 SF 03013 的规定。具体如下:
a)    狱务公开宜运用网站、移动 APP、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固定终端等多    种方式, 实现面向罪犯、家属和社会的狱务公开电子化和便民服务 ;
b)    狱务公开应实现面向家属、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
c)    狱务公开宜实现各类人员来监办理业务的便民服务。
3.3.3    警务管理
3.3.3.1    警务管理应符合 SF 03014、SF 03016 的规定。
3.3.3.2    警务管理宜实现与公务员管理、党务、警衔管理等各部委下发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集成。
3.3.3.3    警务管理宜整合安全防范门禁、智能管控、电子政务平台统一日志等实现实绩考评和执勤管理, 实现由系统自动考核 , 减少日常考核中人工操作导致的各种漏洞问题, 将管理与信息化有机结合。
3.3.3.4    警务管理宜构建警察网络学院、知识库、案例库、问卷调查等业务,  形成全方位的警察职工管理、教育、考核体系。
3.3.3.5    警务管理宜构建值班备勤系统, 并与门禁、考勤相融合,  形成全方位实时的在岗、离岗人员监控体系。
3.3.4    政法协同
3.3.4.1    监狱应实现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关于罪犯收押、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  全程无纸化业务系统, 减刑假释业务协同应符合 SF/ T 0027 的规定。
3.3.4.2    监狱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执法协同应通过专网或专线实现狱内案件相关业务 与检察院、法院的协同。
3.3.4.3    综合治理协同应符合 SF 03012 的规定, 宜由司法厅统一建设。
3.3.4.4    综合治理系统可与公安协同实现监狱出入口、会见室等外来人员密集区域的人员甄别, 来监办案民警的身份甄别。
3.3.5    行政后勤
3.3.5.1    行政后勤宜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后勤保障服务应用, 后勤保障个性业务可由监狱自行建设。具体如下:
a)    办公自动化应符合 SF 03015 的规定, 构建监狱内网门户、公文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模块 ;
b)    办公自动化的公文管理应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实现全省监狱和省监狱管理局之间的交换和协同;
c)    办公自动化的公文管理宜采用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 ma t ) 或 CEB (Chinese E- paper Basic)等格式对文档进行存档和在线管理、归档;
d)    办公自动化的档 案管理应实现与公文管理的实时对接、归档 ;
e)    监狱外网门户宜山省局统一建设。
3.3.5.2    监狱可根据信 息化、无纸化需要建设固定资产、警察一卡通、项目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 宜由省局统一建设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具体如下:
a)    固定资产宜基于财务结算实现资产从入账到报废的全流程、无纸化应用;
b)    警察一卡通应对接财务结算、智能安防出入口控制, 实现一卡通行,  可结合人脸识别、移动警务近场通讯等替代刷卡应用;
c)    可建设项目管理系统,  实现基建、信息化工程从预算到执行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等。
d)    宜在省局或省级政府机构统一规划下建设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统筹管理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相 关信息。
 

3.4    指挥协调
3.4.1    基本要求
3.4.1.1    指挥协调应以指挥中心为核心, 对监狱日常工作进行通讯调度和指挥管理。
3.4.1.2    指挥协调应充分融合监狱业务管理信息资源和智能安防资源, 发挥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形成对监狱的警力、物力的指挥调度
3.4.1.3    指挥协调应通过智慧安防功能实现对监狱的流程化、数据化监督 管理。
3.4.1.4    指挥协调应通过通讯调度和指挥管理实现对监狱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4.2    通讯调度
3.4.2.1    通讯调度宜整合监听对讲、数字对讲、广播、集中通信、智能押解、视频点名等 子系统。
3.4.2.2    通讯调度应实现监狱 全区域的实时音视频通讯需求, 宜通省局集群实现全省监狱之间的实时通讯, 应保持与司法部的实时通讯畅通。
3.4.2.3    通讯调度应与安防智能集成平台和指挥管理系统集成, 各子系统应支持逃逸功能。
3.4.3    指挥管理
3.4.3.1    指挥管理应符合司法部SF 03006 和 SF/T 0009 的规定。
3.4.3.2    指挥管理应支持信息汇聚、分析、研判 , 实现指挥中心接 警处置、应急处突、决策支持等管理职能。
3.4.3.3    指挥管理应纵向与监狱管理局、司法厅、司法部, 横向与公安、武警、综治等单位的指挥中心信息互通, 协调多方力瞿, 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4.3.4    指挥管理应与预案管理系统、GI S、警察职工信息资源库、罪犯信息资源库等进行信息交换。
3.4.3.5    指挥管理应以监管安全为核心, 可视化为基础, 以快速响应为主导, 以分析研判为支撑, 以协同指挥为保障,统筹运维、指挥调度,实现监狱管理智能高效、执法公正规范、安全协同可控、改造   统筹科学的工作目标。
3.4.3.6    指挥管理应建设信息管理、指挥协调、视频督查、安全复核、证据固定和应  急处突等功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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